defgf67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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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słany: Pią 5:37, 11 Mar 2011 Temat postu: ghd piastre 精神病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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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问题
包括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又叫刑罚,他是专门针对犯罪人采取的一种国家强制处分,具有使犯罪人遭受一定痛苦的特征。我国刑法有“刑罚相当”的原则,犯多大的罪,应判多大的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根据罪行的不同都有具体的时间期限或者刑期,[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另外附加刑中剥夺政治权利也有具体的时间限制。精神病患者造成危害结果,缺乏犯罪的主观因素,因而构不成犯罪,没有责任能力,故不能课以刑罚,这在我国刑法中有明文规定。在行政处罚方面,对由于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能力而违法的精神病患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明文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处罚”。所以强制医疗不是处罚手段。3强制医疗是_种特殊的医疗行为强制医疗是一种特殊的医疗行为,之所以特殊,一是因为法律明文规定对这类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的决定是由政府作出的,因此是一种行政行为,应有一定的申报条件和审批手续。通行的作法是负责办案的部门申报,县一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审批;二是对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不需要经过本人及其家属同意;三是在没有社会或其他作者单位:430023湖北武汉市公安局安康医院·2ll··学术天地·保障的情况下治疗费用一般由政府承担;四是对这类疾病患者的治疗任务多数情况下由公安机关所属安康医院承担。刑法十八条在强制医疗的前面加了“在必要的时候”的限制词,笔者理解必要的时候应包括3个方面:①案情特别严重,造成的危害结果重大;②病情严重,不强制医疗不足以控制其病情,甚至有可能造成进一步的危害结果;③精神病患者的家属对其没有监护能力。4强制医疗的几个问题强制医疗的本质是一种医疗行为,通过治疗达到使精神病患者康复的目的,不致再发生危害社会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既保护了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也保护了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及自身安全,[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同时减轻了精神病患者的家庭负担,[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笔者认为在强制医疗问题上还存在以下需要明确或讨论的几个问题:4.1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行政处罚法》的精神病患者,[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或存在严重危害、危险倾向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危害社会治安但尚未达到刑法规定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患者,是否也适用强制医疗?笔者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如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精神病患者,两部法律都只提到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没有提到强制医疗问题,因此不应该是强制医疗的对象。从社会和公共安全的角度考虑,如认为有必要强制医疗以防患于未然的,能否叫做医疗干预或必要的医疗干预,应征得其家人的配合和同意,[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同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确有困难者可适当减免。4.2强制医疗的精神病患者治疗期限多久,何时可以终止治疗,法律上没有也不可能作出明确的规定,因为每个人的案情不同,病情不同,对治疗的依从性或疗效也不尽一致。如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患者可能恢复很快,而精神分裂症或器质性精神障碍的患者恢复较慢并常常病情复发。另强制医疗的精神病患者的出院手续由谁办理,应履行什么样的程序,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相关部门常常相互推委。4.3对这类精神病患者的社会宽容问题,即强制医疗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的问题。患者经强制医疗,病情早已缓解,住院一二十年,而社会(社区)、单位、甚至家庭都不愿意接受,往往人院容易出院难。4.4强制医疗的精神病患者病愈后,如长期不能出院会带来许多问题:如渐渐会丧失劳动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由于出院无望会导致病情反复发作或病后的抑郁和营养不良;增加了一些躯体疾病的发病机会;长期占用床位会增加医院负担。鉴于此,公安机关应出台相应的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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