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shan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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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słany: Pią 14:07, 04 Mar 2011 Temat postu: 富二代被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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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
为了爱情,广东东莞的“富二代”与女友密谋将自家商场保险柜里60多万元现金盗走。尽管拿的是自家的钱,但法院还是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零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富二代”盗窃自家钱财是否构成犯罪?
王彬 宋淅平/文
“富二代”被父母掐断生活来源
周兵是广东东莞某服装公司老板周总(化名)的儿子,周总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一家服装商场,在周总夫妇苦心经营下,商场生意还不错。
和其他父母在商场打拼的“富二代”一样,周兵也因父母忙于生意,生活和教育上缺乏关心。周兵初中毕业后不愿意再上学,周总夫妇在几次训斥和劝告后无果,也就不再过问儿子的事情,周兵便一直闲居在家,成为无所事事的“富二代”。
无正当职业的周兵闲时常到父母的商场里溜达,与在这里工作的出纳佳佳(化名)经常接触,wholesale stays,日久生情。但周总夫妇对儿子的这段恋情极力反对,因此双方陷入僵持状态。
2010年1月,佳佳突然告诉周兵自己已经怀孕。周兵便回家劝说父母给自己买房结婚,但遭到父母的拒绝,双方不欢而散,周兵的父母更是一气之下将其赶出家门并停止支付其生活费。
为结婚撬开“自家”保险柜
生活虽然陷入了窘迫,但周兵还是会经常到商场去看望女友佳佳。在一次不经意间,周兵发现自家商场保险柜里存放了大量当日的营业款,周兵便萌生了盗窃保险柜内现金的念头。周兵认为,这是自己家里的钱,虽然父母现在不同意自己和佳佳的婚事,但如果自己拿了这笔钱买房结婚,木已成舟估计父母也不会再计较。考虑到这些,周兵决定付诸行动。
2010年2月1日凌晨,周兵与佳佳密谋后,由佳佳查询开锁公司的电话,周兵自己联系开锁人员。随后周兵用钥匙将服装商场铁闸门打开,将开锁人员带进存放保险柜的房间内,谎称自己是店铺负责人,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要求开锁人员帮忙开锁,开锁人员信以为真便帮助周兵打开了保险柜。
待保险柜打开后,周兵伙同佳佳将柜内的60.39万元人民币盗走。得手后,周兵驾驶该服装商场的一辆金杯面包车与佳佳一起逃离了现场。当晚,不知情的周总夫妇发现商场保险柜内巨额现金被盗,便立刻报了警。
经过侦查,民警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并先后将周兵和佳佳抓获,起获被盗赃款人民币58万余元。
盗窃自家财产是否构成犯罪
此案发生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关注,特别是周兵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问题,一时成为舆论的焦点。笔者向部分法学专家和资深律师咨询,发现大家在案件的定性问题上看法不一,大致形成了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周兵的行为虽然符合盗窃罪的相关规定,但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如何认定盗窃罪”的第五项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本案中,周兵盗窃的财产属于父母所开办商场的财产,属于“盗窃近亲属财产的情形”,考虑到周兵年纪尚轻,在家庭停止供给并反对其与已孕女友结婚且生活失去着落的情况下才出此下策,同时,周兵事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诚恳。因此,对周兵不应按盗窃罪处理为宜。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从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将其与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分。但周兵的情形不应归属于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其理由如下:
第一,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偷窃少量财物,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不能算作盗窃罪。但当偷窃的财物数额较大时就要区别对待了。首先要看财产的所有权人是谁,如果所偷窃的财产是家庭共同财产,偷窃人也是财产的共同所有人之一,这种行为一般不定偷窃罪;如果偷窃的是家庭成员的个人所有财产,就有可能构成盗窃罪。其次应当看窃取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偷窃的又是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所有财产或部分共同财产,而且数额较大,应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周兵作为一个初中毕业后待业在家的社会青年,他并没有参与家庭所办商场的管理和经营,他的生活来源还处于依靠父母供给的状态,父母也并未将财产赠与周兵。因此,其所盗取的财产即便是其家的财产也不会是家庭共同财产,而应为其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何况从本案的情况看,周兵所盗取的财产还是其父母与别人合伙开办的服装商场的财产,那么该笔财产在性质上应该是合伙共同财产。因此,周兵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理论界还有一种观点,那就是对共同盗窃自家财产的认定问题。该观点认为,如果共同犯罪人同属家庭成员,则按照解释依法处理;但如果同案犯有非家庭成员参与,那么一般应按照盗窃罪处理,只不过家庭成员可以依法从轻处理。这样适用的目的是维护刑罚的统一性,避免出现共同犯罪明显差别处理的现象。
本案中,退一步说,即便周兵伙同佳佳盗窃的是自家的财产,那么,很可能也会按盗窃罪处理。
经审理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认为,周兵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被盗款项并非周兵家庭财产而属于父母与他人合伙开办商场的合伙共同财产,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周兵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面对法院的判决,周兵追悔莫及。他认为自己只是一时糊涂,拿的也是自己家的钱,又没有完全花掉,没想到现在要坐牢10年。周总夫妇看到儿子走到今天这一步也是悔恨不已。
法官建议:社会应关注对“富二代”的教育
此案发生后,社会上关于对“富二代”教育的问题再次受关注。“富二代”通常是指上世纪80或90年代出生,拥有丰厚家产的、改革开放以来最早一代民营企业家的子女。如今,关于富二代挥金如土的新闻经常曝出,从东莞中学生坐直升机上学,到上海少女百万现金购买限量版名包,再到杭州富二代飙车撞人,重庆富二代豪车集会,皆是极尽吸引公众眼球之事。
去年杭州飙车事件发生后,很多人说,以胡斌为代表的“富二代”的生活方式受到谴责。但笔者认为,在谴责的同时却无法回避这样一个现实问题:日渐富裕起来的中国人,究竟该如何教育下一代?因为伴随着民间财富的快速增长,所谓的“富二代”教育,可能不仅仅是某一个群体的问题,而将是关系一代人的大事。鉴于此,有关专家建议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培养艰苦奋斗的意识。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富一代”的民营企业家们通过艰苦的创业才拥有了今天的财富实为不易,因此,社会、学校和家庭应该通过一定的形式来加强对孩子艰苦奋斗精神的教育。比如,组织“富二代”年轻人到贫困山区、希望小学开展“体验式教学”,让他们知道艰苦朴素的意义。第二树立平等的意识。建议“富一代”们能真正的放开手,让孩子过一些集体生活,比如让孩子“寄宿”学校,来培养集体荣誉感,减少自我优越感,通过与其他同学的交流和生活,懂得苦难,珍惜友情,心存感恩。第三强化责任意识。希望“富一代”们能以身作则,让子女们知道,自己的财富和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是社会发展和自身努力争取而来的,因此在满足自己生活的同时还应该对社会进行回报。
同时,对“富二代”的教育问题并非“富一代”的个人或家庭的事情,这应该是整个社会需要重视的问题。对于目前的中国家族企业来说,是否有有效的接班人成长策略,已经直接影响到企业传承与发展的成败。而这种体系的整体性缺失,已经成为制约企业持续发展的最大瓶颈。因此,笔者也建议公众能对“富二代”多一点宽容和包容,不要谈“富二代”色变,sale Climbing shoess,毕竟他们也和普通孩子一样是刚刚步入社会的“牛犊”,不能一犯错误就对整个群体进行批评,那样对他们也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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